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近日,由白宇、章若楠、林允、王彦霖领衔主演的电视剧《冬去春来》正在央视八套热播。该剧通过“冬去春来”小旅馆透视90年代至千禧年的北漂群像,讲述了徐胜利、庄庄、沈冉冉、陶亮亮等来自天南海北的北漂艺术青年在追梦路上相互扶持、共同成长的动人故事。
剧中人物在艰辛打拼中所遭遇的现实困境,折射出普通人日常生活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让我们跟随剧情,一起解读《冬去春来》中不容忽视的法律关键点。
01
情节一

剧情回顾:在温州老家,庄庄(章若楠饰)曾与康顺银(任重饰)互相了解过,康顺银家就单方面订了婚,并且给庄庄送了三金首饰,庄庄未收。后康顺银来北京找到庄庄,自称是庄庄“未婚夫”,多次以婚约和人情纠缠庄庄,醉酒大闹、强行留宿,甚至骑摩托车撞伤徐胜利,严重干扰庄庄生活。
父母包办的“未婚夫”以婚约为由反复纠缠、骚扰,侵犯了什么权利?
康顺银以父母包办的“婚约”为由,对庄庄进行反复纠缠、醉酒闹事甚至强行留宿等行为,不仅不是深情,反而是对庄庄婚姻自主权和人格权的严重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康顺银所谓的“婚约”若无庄庄的真实意愿,自始就不受法律保护。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纠缠、骚扰妇女。康顺银的强行留宿和醉酒闹事,严重侵扰了庄庄的私人生活安宁,违背了她的个人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这种无视对方拒绝、强行介入他人生活的行为,已构成对庄庄人格尊严和身体权的侵害,属于违法行为。康顺银的行为可能面临多重处罚,从民事角度来看,庄庄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从行政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骚扰、闹事行为处以拘留或罚款;若其纠缠、撞击行为情节恶劣,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面临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
婚约的基础是双方自愿,绝非单方面的执念或父母的包办。面对以“爱”或“婚约”为名的骚扰与纠缠,受害者应勇敢说“不”,及时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婚姻自由与人身安全。
02
情节二

剧情回顾:庄庄在公司实习期间,独立完成的设计草图被上司岳如(隋俊波饰)直接署名后提交,岳如还理直气壮地称这是“现实规则”。庄庄最终据理力争并辞职。
实习期间,上司将实习生独立完成的设计草图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是否合法?
创作者的署名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容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庄庄作为设计草图的独立创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其中就包括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岳如将庄庄的作品据为己有,直接侵犯了庄庄的署名权。此外,实习关系虽不同于正式劳动关系,但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岳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实习生成果,不仅违背了公平诚信原则,也侵犯了庄庄作为实习生的公平就业权益。从民事角度来看,庄庄可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从行政角度来看,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若该设计稿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岳如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面临刑事处罚。
实习是职场新人积累经验的重要阶段,但绝不能成为被剥削的理由。创作者的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与作者人身紧密相连,不可转让、不可剥夺。面对成果被侵占的情况,应勇敢维权,保留好创作底稿、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向公司反映、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03
情节三

剧情回顾:徐胜利、庄庄等人远赴俄罗斯做外贸生意,收获颇丰。中国皮鞋商人老杜看到后,便提出将自己手中的劣质皮鞋加入他们的套装中一起销售。徐胜利等人义正词严地拒绝了这一提议。
明知是劣质皮鞋,仍将其混入正品套装中销售给消费者,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徐胜利等人的拒绝,不仅守住了商业底线,更规避了巨大的法律风险。明知是劣质产品仍将其混入正品销售,绝非简单的“以次充好”,而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皮鞋商人老杜若将劣质皮鞋混入正品套装,隐瞒真实质量状况欺骗消费者,即构成欺诈,需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此外,这种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销售者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该法第五十条,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若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处罚。
诚信经营是商业活动的生命线。针对老杜这种“以次充好”的恶劣行径,如果消费者不幸中招,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商家违约或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向监管部门举报,要求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供稿:北京顺义法院
编辑:宋禹 任优优
审核:李泽
来源:北京号
作者: 京法网事